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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证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审批与签署流程的有序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概念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是指学校法人或学校法人授权的代表同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国际学术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形式和内容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而订立签署的书面约定。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内容

  1. 合作备忘录:为描述双方合作精神和基本内容的框架性文件。

  2.学生或教师交流协议:为双方开展学生交换项目或教师互访项目的协议。

  3.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办学项目或联合培养本科、硕士及博士生项目的协议。

  4.科研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建立科研平台(包括联合实验室)或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等活动的协议。

  5.其他协议: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其他事务产生的书面约定。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签约主体

  1.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签约主体包括校级和学院两级。其中院级层面包括学院、实体研究机构、科研团队、教授代表等。

  2. 以扬州大学为签约主体的校级合作与交流协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代表签署;以学院为签约主体的院级合作与交流协议,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但签署之前须经学校授权。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签署原则

  1.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签署应遵守对等性原则,保持双方地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协议起草单位在签署协议之前需共同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应对合作方的主体资质、综合实力、学科领域、合作背景以及签署协议的必要性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搜集整理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3.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对于合作与交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事故,应明确规定仲裁或免责条款。

  4.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应同时采用中文文本和对方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的对照文本,并注明该协议由中文和对方语言两种文本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也可以采用双方都认可的国际性第三方语言文本。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签署的流程

  1. 校级层面的合作与交流协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磋商、谈判,并将初审通过后的协议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报批、签署、实施、管理等工作。

  2. 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科研团队、教授代表等)在签署合作与交流协议前,应将拟签署的协议文本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填写《扬州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审批表》。协议签署后,将协议文本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存档。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院拟签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教学和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内容;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研究生教学和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内容;人事处负责审核教师与管理人员交流相关内容;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审核科研管理相关内容;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海外学生来校留学的相关内容。如涉及经济类合同,需经过财务处和审计处的审核与批准。

  4.签约双方通过信息沟通、互访等途径就合作形式和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并由我校或对方提供协议文本草稿。一方可对另一方提供的协议文本进行条款、文字上的修改和审核,并补充相关信息(如学校全称、标志、签署人信息、教师或学生交流人数、待遇、项目经费来源、主要联系人等)。

  5.签约双方就协议各项内容达成一致后,需就协议签署方式达成一致。协议可以在正式会面中签署;或由一方签署后,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对方签署。

  6. 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及时落实协议所确定的合作与交流内容。学校相关责任单位须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并做好其他后续工作。如果在履行过程中,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续签协议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申请流程、协议规范和规定办理。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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