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省外办出台了《江苏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颁发、管理办法》(苏外照[2007]270号)。
新的政策变化包括:
一、原因公普通护照改版为公务普通护照,新版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均改为5年,不再办理延期、加页。
二、公务护照由省外办收缴保管,公务普通护照和蓝皮赴港澳通行证由市外办保管;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还护照(回国后十五天内)、通行证(回境内十天内)的,由省外办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所持护照、通行证,两年内不为其颁发新的因公护照和通行证。
三、省、市外办在收缴因公护照时严格查验出入境记录,并对持照人抽查见面,确认是否按批准时间回国。
四、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境内外遗失都应立即书面报告省、市外办以注销备案;省外办在接到遗失情况报告后15天内,不受理其新的出国(境)申请,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情节严重的视情加重处罚。
五、省外办受理申办因公护照或通行证时将查验出国(境)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申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文件骗取因公护照、通行证,组织非法移民者,将移交司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