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随着我校本科教育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推进,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强,赴国(境)外交流学生数量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鼓励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生的管理,切实做好交流学生的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按照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选派学生的通知要求或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要求进行选拔,学校审定通过后,学生须办理出国(境)、保留学籍等有关手续。
第四条 学生申请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教学计划,特别是课程设置,然后对照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生所在学院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任务书》(见附1),连同《扬州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生申请表》(见附2),提交所在学院审批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海外教育学院备案。
第五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原则上须按照学院要求修读的课程门数或学分数,尽可能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必修课学分应不少于我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
学生应尽可能修读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同时,学校鼓励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多修读课程。
第六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并按规定办理恢复学籍等手续。无故不按期注册者,根据《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予以处理。
第七条 海外教育学院在接到对方学校的学业成绩单后,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并通知学生领取。
第八条 学生领回对方学校的学业成绩单后,按照课程相近和相似的原则,认真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已修课程学分替代申请表》;经专业主任、学院教务管理人员认可后,提交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审批原则上依照课程内容的相近相似比率高于60%、课程学分高替低方法认定学分和替换课程;审批经教务处审核后,通知学院录入成绩。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返校后按照实际的学分数进行相应的替换;如果国(境)外的学分计算办法与国内有较大差异,学生返校后则按照学时换算学分的办法计算,原则上按照12 — 16学时对应1学分。
第十条 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及学分认定办法依据《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学分认定办法》(见附3)确定。
1. 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可直接认定。
2. 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若某门课程学分高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记载;若某门课程学分低于我校该课程学分且不大于1学分时,按我校该课程的学分记载。
3. 不能替换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以转换为我校公修课的成绩和学分,或者直接登录在学籍卡中,计入总学分数。
4. 不能替换的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程则必须进行重修或补修。
第十一条 经上述方法认定的课程,其成绩按我校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记载。其它成绩记载方式,可参照执行。
1. 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
2. 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不相同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1)若交流学习的高校成绩以A、B、C、D、E五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系统。
国外高校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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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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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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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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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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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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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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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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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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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65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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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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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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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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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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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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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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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高校成绩以A+、A、A-、B+、B、B-、C+、C、C-、D+、D、D-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系统。
国外高校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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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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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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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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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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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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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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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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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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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D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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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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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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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95
|
90
|
88
|
85
|
80
|
78
|
75
|
70
|
68
|
65
|
60
|
5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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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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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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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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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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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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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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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系统。
二级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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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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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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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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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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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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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被选拨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因出国(境)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由学生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取得双学籍学生需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我校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出国(境)期间修读的替换认定后的学分与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总和不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二年级出国交流的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其二年级的大学英语课程、大学体育课程等可以申请免修,公共政治理论课程需返校补修。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5年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海外教育学院。